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合《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健全完善矿山安全责任体系,对矿山安全源头管控、安全基础、转型升级、提升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执法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对辖区内矿山生产安全负责,对央企下属企业、灾害严重煤矿、尾矿库"头顶库"、超深和大班次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不得下放到县(市、区);党政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矿山安全方面问题,定期对辖区矿山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明确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信、水利、林草、交通运输、人社、财政、卫健、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完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加快释放以煤炭为重点的资源能源优势产能;依法分类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解决矿山"核而不建""占而不采"问题;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核增安全优质产能,严格灾害严重煤矿产能核定;加大煤层气等能源资源勘查开发、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技术研发力度,加快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积极推广应用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统筹煤层气开发与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意见》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年产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有效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行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