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生产和建设煤矿产能登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法生产煤矿和建设煤矿产能情况予以公告。
一、截至2022年6月底,生产煤矿66处、产能31273万吨/年。首次公告生产煤矿4处、产能1740万吨/年;重新公告生产煤矿1处、产能70万吨/年;取消公告生产煤矿3处、产能241万吨/年;变更生产能力煤矿12处、增加产能5650万吨/年(均为2021年底纳入国家重点保供煤矿,应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否则退回到原公告产能)。
二、截至2022年6月底,建设煤矿29处、产能5435万吨/年,其中:新建煤矿15处、产能3295万吨/年;改扩建煤矿14处、产能2140万吨/年。首次公告建设煤矿5处、产能540万吨/年;由原公告建设煤矿转为公告生产煤矿4处、产能1740万吨/年;由原公告生产煤矿改扩建转为建设煤矿2处、产能105万吨/年;调整建设规模煤矿1处、调增产能600万吨/年。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第1号公告与本次登记公告煤矿产能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四、自治区范围内未经登记公告或已取消公告的煤矿,在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要求时,可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我委申请煤矿产能登记和公告。
五、为充分释放我区煤炭先进优质产能,切实增强煤炭供应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已公告生产煤矿要切实发挥煤炭兜底保障作用,按照公告产能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对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煤矿,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减产能;已公告建设煤矿要加快建设进度,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周期完成竣工验收,露天矿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井工矿(除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外)建设周期原则上在3—5年;已核准煤矿项目要在核准文件两年有效期内,加快推进环评、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开工前期手续办理,并转为公告建设煤矿,对核准文件到期的原则上不予延续。